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2民初4211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
被告:徐州市中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海。
法定代表人:周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中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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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董方
审判员王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