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4889号
原告:贵州正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产业园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107602940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环城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1432959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正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水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正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正能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贵州正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