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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苏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4374号 原告:杭州苏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苏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苏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苏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