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425民初2710号
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14A号-004(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省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3幢6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受理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齐河县黄河国际生态城G309景观绿化项目当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完成了施工,双方于2022年3月1日进行了结算对账,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对账单中确认尚欠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6100.05元,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予支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6100.05元,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利息,支付方式为:公对公转账;
二、如被告中邦汇泽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对以上工程款不按期支付,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就欠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其他事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威海中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