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恢10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沙西线付家工业区(金牛乡付家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成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光荣,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金牛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成都金瑞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75514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3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所、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业务件号:权0×××8,有抵押)房屋一套,本院于2010年5月7日进行了查封,并于2020年3月3日以1117873元拍卖成交,产生过户税费33536.19元。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债权191647.93元,**之妻邓琳燕分配50%价款446344.44元,**预留租金100000元,执行费6595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339749元(不包括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垫付的费用)。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无车、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股权、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339749元、执行费6595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