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32民初31号 原告:山西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20幢A座26层2603、2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地址:永和县正大路41号。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副主任。 原告山西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永和县扶贫开发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永和县扶贫开发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