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

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1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58451833N,住所地启东市九隆镇新港工业集中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870101274,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8)湘030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2019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风险提示。于2019年8月8日、12月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8月1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属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本院已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对他案的债权,暂无执行款项到位,无法处置。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约谈。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77511元,尚未执行的标的为27751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