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

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061号 原告: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久隆镇新港工业集中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2号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升公司)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设计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安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冶金设计院公司支付货款38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冶金设计院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6曰,安升公司与冶金设计院公司签订《润滑配管采购合同》,约定冶金设计院公司向安升公司购买润滑配管设备,合同价款为430000元。合同签订后,安升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交付货物。冶金设计院公司现已付款43000元,拒不支付剩余货款387000元。安升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安升公司与被告冶金设计院公司签订的《润滑配管采购合同》约定纠纷处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载明为江苏南京。该管辖约定并不明确且《润滑配管采购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冶金设计院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