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

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启东安升重工石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民终2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审被告:启东安升重工石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升润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安升重工石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升重工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升润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其公司已向***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并明确劳动条件与原来没有变动,法定代表人并未拒绝签订。***上班期间消极怠工,迫使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通知其待岗,好让其在其他单位另行上班取得劳动报酬,一人兼得两份收入,或索取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已查明***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便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一审以另案认定的***2017年工资标准来计算于法不符,应以***2017年的实际收入为计算依据。 ***辩称,安升润液公司与其所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多处空白、模糊不清,其在续签时要求注明具体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及按法院判决结果。安升润液公司所称同意以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其签订合同虚假。安升润液公司称其消极怠工、迫使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使其获得两份劳动报酬属污蔑、诽谤。关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正确、理由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升重工公司二审中未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升润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7497.5元(7.5个月×18333元/月);2.安升重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1日,***与安升润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在安升润液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包括对外安装及售后服务,安升润液公司每月支付相应工资。合同签订后,***到安升润液公司工作。 从2011年1月起,安升润液公司安排***全面负责抽油机项目上所有技术工作。2011年5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工作内容为全面负责抽油机项目上所有技术工作并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最终年度工资为10万元,每月支付工资3000元,余款在合同到期时付清。 2012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工作内容为全面负责抽油机项目上所有技术工作并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最终年度工资为10万元,每月支付工资4000元,余款在合同到期时付清。 2013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协议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工作内容为全面负责抽油机项目上所有技术工作并服从其他工作安排,***年薪工资(除税)为14万元,每月支付工资6000元(税***负责),余款工资在合同到期时付清。2014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安升润液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期间,安升润液公司因一项目技术工作需挽留***,故承诺当年工资为20万元。 2016年1月1日,***与安升润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包括对外安装及售后服务,安升润液公司每月支付相应工资。因该合同未明确具体工资数额,***要求就劳动报酬单独签订补充协议,**表示同意,***即在双方各持的两份合同上都添加了“劳动报酬参见单独协议”。但事后,双方未再就***劳动报酬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2017年5月,因抽油机项目进展缓慢,安升润液公司安排***到车间工作,***不同意。同年6月1日,***接到安升润液公司放假通知后不再上班。同年6月29日,劳动仲裁委受理了***提出的仲裁申请,***要求安升润液公司及安升重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付赔偿金、加班工资、高温费等。2017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苏0681民初6404号,该案审理过程中,安升润液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邮寄了《上班通知》,要求***上班。***收到通知后,于9月13日下午上班。***上班后,坐在办公室不做任何工作直至9月20日安升润液公司再次通知其放假。9月21日起***不再上班直到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 2017年12月25日,安升润液公司向***发出《通知书》一份,上载明:“鉴于目前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已届至期满日,故公司研究决定:决定与你续签合同,岗位按2017年不变,待遇在正常上班的情况下不低于2017年度。如你在到期日前,不来签订合同,则视为不愿续签”。***接收了该《通知书》。 2017年12月29日,***前往安升润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办公室,洽谈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但因双方对工资待遇等未协商一致,最终未续签劳动合同。2018年1月19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安升润液公司、安升重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8年2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苏0681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与安升润液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2013年度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继续在安升润液公司工作,故2014年度的工资按2013年合同约定的14万元计算,2015年度的工资基于该年工作特殊情况按安升润液公司承诺的20万元计算,2016和2017年的工资按原劳动合同即2013年的合同约定的工资14万元计发;安升重工公司与安升润液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张安升重工公司支付工资并与安升润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安升润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78308.13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苏06民终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安升润液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1日,股东为**、***、***,安升重工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股东为安升润液公司、河北清启重工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与安升润液公司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诉称其要求维持原有工作条件与工资待遇不变续签劳动合同,但安升润液公司不同意续签,并提供了2017年12月29日其与安升润液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谈续签合同事宜的三份视频及落款处甲方、乙方均为空白、并由***修改的《劳动合同》,视频A:开头显示***接到安升润液公司发出的《通知书》前来续签劳动合同,同时显示有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上“乙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合同期限”后均为空白,第二条劳动岗位载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装配、安装调试工作,且同意甲方工作岗位的调整以及按同种岗位给付相应的工资,不受本合同第五条的约束”,第四条劳动报酬载明“按甲方确定给予乙方工资按计件制”;***讲“我希望按照你通知的精神来办理,对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我们在诉讼期间,现在有所争议,劳动合同的签订按照前期的不变”,**回复“我不同意”,***讲“前期的待遇不变,具体多少待遇按照法院判决的结果,而不是按照你这个上面的说法”,**回复“我叫你来签合同呀”,***讲“然后我改上去,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不变,具体最终的结果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回复“按照法院么就按照法院的”。视频B显示***在上述空白处填写完整后,将第二条劳动岗位、第四条劳动报酬的原文字划掉,分别填写“按前期工作岗位,在工作性质、能力要求相近的情况下,可协商调至合理岗位,具体内容可按法院判决结果”、“按前期工资协议,具体内容可按法院判决结果”,交由**询问是否同意签字,**回复“不签,我看还没看我就同意签了?”接着其将***修改后的合同拿到手中看。视频C显示**不同意在***修改后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讲“你不同意,那怎么办,难道我要无条件服从你的条件?”**回复“企业要有企业的规章制度,你安装调试工呀,我没有变”,***讲“我也没多说,最后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回复“服从企业安排,还有什么”。安升润液公司辩称上述空白的《劳动合同》非其提供,而是由***自行制作,其公司的合同都是统一文本,且在视频A中**亦讲到同意按照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安升润液公司通知***续签合同这一事实,双方都无异议。双方之前的劳动合同均是安升润液公司印制的统一文本,按照常理,***应通知要求前来续签劳动合同,安升润液公司应提供劳动合同的书面文本,但在上述三个视频当中未看到类似的劳动合同,而只有打印好的“乙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合同期限”后均为空白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岗位、劳动报酬的内容明显对***不利,***自行制作此份空白合同,明显与常理不符,故一审认定上述空白合同系安升润液公司提供。结合2017年5月安升润液公司安排***到车间工作被***拒绝、6月1日起***接到放假通知及此后***申请劳动仲裁等双方发生一系列矛盾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对于工作岗位、工资自2017年5月起发生纠纷,而视频中显示的***对空白劳动合同的劳动岗位、劳动报酬进行修改并一再要求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来,具有合理性,而视频A中**虽然讲到“按照法院么就按照法院的”,但视频B、C中**对***修改劳动岗位、劳动报酬条款后的劳动合同明确拒绝签字,故可以看出系公司拒绝签字。安升润液公司辩称未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同他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待岗期间去案外人处工作的事实予以了认可,但称其和案外人约定了如果安升润液公司通知其上班,其还是回到安升润液公司上班。一审法院认为,***于2017年6月1日接到放假通知后不再上班,但在9月13日接到安升润液公司通知后仍前往该公司上班,可以印证其上述解释的真实性。另,***在2017年6月27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拖欠的工资等,如***有意不续签劳动合同,大可以在该劳动纠纷中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并未主张该权利,反证了***愿意与安升润液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结合双方纠纷发生的相关事实经过,确信安升润液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未续签的原因在于安升润液公司,从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安升润液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生效裁判已经确认***与安升润液公司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2017年的工资应按原劳动合同即2013年的合同约定的工资14万元计发,故本案中***主张按18333元/月计算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虽然在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除9月13日至20日上班7天外,其余时间均放假未提供劳动,但此不可归责于***,故***的月工资标准应按其劳动合同终止前正常出勤下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即11666.67元(14万÷12个月)计算,安升润液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87500元(11666.67元/月×7.5个月)。因安升重工公司与安升润液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张安升重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安升润液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875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安升润液公司负担。 二审中,安升润液公司提供南通东来冶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来公司)证明函,证明***2017年9月4日开始至2018年12月一直在该公司上班并领取报酬,故在安升润液公司一直消极怠工却主张劳动待遇,此亦为双方为何协商不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质证认为,其在东来公司上班的起始时间属实,但函中细节内容虚假。安升润液公司2017年6月1日通知其放假后,共经朋友介绍至东来公司,其已讲明原合同签到2017年12月31日,因放假才来东来公司上班,如安升润液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可以正式来东来公司上班。东来公司未出庭作证,对其细节内容不予认可。***二审中提供劳动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社保等前单位停交后交纳”,证明其社保关系在何处劳动关系即在何处,也证明其已告知东来公司,其存在未解除的劳动关系、如果前劳动关系解除且未续签,才按该合同履行,安升润液公司的劳动关系优先。事实上安升润液公司9月8日通知上班,其即回去上班一周又被放假待岗。安升润液公司质证认为,根据合同,东来公司安排的岗位是总经理助理,工资每月两万,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与东来公司的劳动合同不可能是临时的,备选的,不可能安升润液公司劳动关系优先。 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安升润液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提供了2017年12月29日其与安升润液公司法定代表人**商谈续签合同事宜的三份视频及落款处甲方、乙方均为空白、并由***修改的《劳动合同》,安升润液公司通知***续签合同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但对合同文本由谁提供双方陈述不一。按照常理,***应通知前来续签劳动合同,相应合同文本应当由安升润液公司提供,视频中的劳动合同相关必备条款中的关键内容均为空白,***对空白劳动合同的劳动岗位、劳动报酬进行修改并要求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具有合理性,**虽讲“按照法院么就按照法院的”,但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明确拒绝签字,故一审认定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原因在安升润液公司,安升润液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本院予以认可。安升润液公司虽以***已同他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故致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抗辩,但***解释,其至案外人处工作系在安升润液公司对其放假待岗期间,且其已将自己情况告知案外人并说明如不再在安升润液公司工作了才可正式在案外人处工作,该解释符合情理。事实亦证明,***待岗期间至案外人处后,安升润液公司通知其上班,其即回到安升润液公司,在安升润液公司再次放假后才又去案外人公司工作。安升润液公司主张***自动离职,其所举证明函及***提供的劳动合同均不足以证明,本院对此难以支持。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关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生效裁判已经确认***2016年、2017年的工资应按原劳动合同即2013年的合同约定的工资14万元计,一审以***劳动合同终止前正常出勤下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安升润液公司认为应以***2017年的实际收入计算其月工资标准,但***在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除9月13日至20日上班7天外,其余时间均放假未提供劳动,且此不可归责于***,故对安升润液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安升润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