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

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晟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晟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晟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市晟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76元(启东安升润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市晟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5月14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委托**市路北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状况,反馈未查找到公司。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5876元及利息、**履行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