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82财保221号
申请人: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774604502R。住所地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远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25万元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宁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远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25万元予以查封。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70.00元已由申请人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