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423执5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23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周明宇
书记员 薛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