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282民初3220号
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7.00元,减半收取2608.50元,由原告开原鑫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史书娟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