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83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842.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红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