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83民初1228号之一
本院于二0一八年十月十六日对原告***诉被告郭天兴、***、张占钢、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豫088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笔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088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8行的“法定代表人:鲁志伟”应为“法定代表人:王振乾”。
审 判 长 霍跟上
审 判 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