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民再35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76年7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铁乾。
一审第三人:段淑娟,女,生于1981年9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段淑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豫10民终97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作出(2019)豫10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并没有向***送达预交上诉费用的通知,本院(2018)豫10民终973号民事裁定以***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为由,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确有错误。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豫10民终973号民事裁定;
二、恢复本案第二审程序。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付向红
审 判 员 王保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盈盈
书 记 员 洪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