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长虹,汉族,男,生于1976年7月15日,住禹州市。现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8日,住禹州市。
上诉人顾长虹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顾长虹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顾长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