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加远,洛阳市吉利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迎宾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洛阳市吉利区。
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禹州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