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1573号
原告***,女,199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系死者***之女。
原告慕玉喜,女,193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死者***之母。
原告文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死者***之妻。
原告***,男,200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死者***之子。
法定代理人文艳,即原告文艳。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江优秀,均系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风波,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谢惠,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浏阳大道118号3楼302。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玉喜、文艳、***与被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慕玉喜、文艳、***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慕玉喜、文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玉喜、文艳、***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谭立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颖仪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