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6449号
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湘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湘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