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亦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亦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亦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27233972D,住所地**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亦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亦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454780元;二、***确认给付**亦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540000元,该款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340000元;三、若***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亦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需另行给付以未付款项20%计算的违约金,且**亦润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含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5378元,减半收取计7689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日,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车辆、保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 2、执行过程中,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等。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向本院报告财产,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4、2021年11月5日,受本院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至当地车管所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 5、2021年11月12日,至被××人居住地××**××室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6、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接受谈话。 7、2021年12月7日,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退保金17552.7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957元,剩余8595.7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8、2021年12月1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发函至案外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应收款。案外人回复本院,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已无任何应收款可供执行。 9、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2022年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8957元,执行款8595.7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已扣划的保险及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查封的财产符合处置条件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财产续冻、**提示: 申请执行人须密切关注上述提及到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标的的查封期限。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须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未申请或逾期申请造成上述财产标的因查封、冻结期满自然解除查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