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
被执行人: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西侧东顺河街鑫悦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白杨。
被执行人:许昌汇洪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紫云路顶秀清溪****南起第9第10间/div>
法定代表人:赵克磊。
被执行人:白杨,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杜娟,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赵克磊,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汇洪商贸有限公司、白杨、杜娟、***、赵克磊、王洪涛银行存款、收入1780175.00元及利息、罚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