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279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湖东小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3176099068。
负责人左乾隆。
被告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西侧东顺河街鑫悦广场D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17583855。
法定代表人白杨。
被告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551711589。
法定代表人李青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76.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