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279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鸡公山大街湖东小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3176099068。
负责人左乾隆。
被告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西侧东顺河街鑫悦广场D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17583855。
法定代表人白杨。
被告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551711589。
法定代表人李青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76.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