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9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西侧东顺河街鑫悦广场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郑州金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明理***广场3号楼1313号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与**、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金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豫1002民初59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金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被申请人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指定账户转款35万元作为反担保资金。***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川东源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金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