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天地人和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宋磊诉被告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天地人和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02民初1399号
原告:宋磊,男,汉族,1986年1月3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团结新村4号。
被告: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张桥乡西许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营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官寨村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领.
被告:鄢陵鑫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大圣寺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天地人和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大马村西头。
法定代表人:吕东亮.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14号。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生,住鄢陵县马栏镇岗口村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诉被告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营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鑫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天地人和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磊经本院依法通知,没有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