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天地人和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宋磊诉被告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天地人和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02民初1398号
原告:宋磊,男,汉族。
被告: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营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领.
被告:鄢陵鑫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鄢陵天地人和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东亮.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诉被告鄢陵县鸿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营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鑫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天地人和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磊经本院依法通知,没有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