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70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99号金融街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241879。
负责人:陈文,行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杜雅娴,女,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89号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85044520A。
法定代表人:楼锴,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杜雅娴、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9567.2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雅娴、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567.2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18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