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民终2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楼干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潍坊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