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4民初1997号
原告: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位庄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4613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干县鑫吉新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盐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06077321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鑫吉新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并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原告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