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3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A座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审被告:邯郸市高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北泊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陶艺路西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飞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邯郸市高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