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5048号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37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市全民健身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周口路88号甲。 负责人:刘昕煜。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诉被告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全民健身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刘 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