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5048号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37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市全民健身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周口路88号甲。
负责人:刘昕煜。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诉被告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全民健身中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婷
审判员 刘 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