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4450号
原告:临朐揽翠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朐揽翠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被告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临朐揽翠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揽翠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揽翠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临朐揽翠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