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8020号
原告深圳市兴天龙筛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48区***A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4495W。
法定代表人孟书情。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兴天龙筛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天龙筛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多收取的部分13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施 丽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