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恒基管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基管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84民初161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萍,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管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乐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曲福鹏,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成,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基管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散恒基公司;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恒基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4日,后公司股东变更为原告与曲福鹏,二人占股比例分别为40%和60%。从二人经营公司开始,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原告多次要求查看被告账目及经营情况被告拒绝,导致原告对被告的经营决策战略等任何事项无法作出决议。另被告于2017年9月开始拒绝原告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事项。原告起诉被告索要工资待遇等案件因被告不配合,导致案件处于中止状态,在庭审中被告称公司已经陷于僵局。原告为了解决上述事宜,曾于2018年8月16日将自己股权转让,但因被告不配合导致原告与第三人于2019年3月22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了第三人的损失。现被告公司运行陷于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解散情形。
恒基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公司陷入僵局的理由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武 斌
人民陪审员  孙修林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振
书记员朱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