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山东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原单位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华宁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福,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璐菲,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靳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18层1804。
法定代表人:靳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1)鲁1481民初40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额为56255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81执59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蔡清泉
审判员 国洪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