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2日申请执行(2021)鲁13民终8228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鲁13民终8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