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鸿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民初3307号

原告:宁德市鸿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门北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GGG9X9。

法定代表人:苏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鑫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长汀村长汀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71934744W。

法定代表人:叶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德市鸿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宁德市鸿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鸿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鸿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宁德市鸿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进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丽宁

书 记 员 伍美玲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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