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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财保56号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土家族,1995年10月14日出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金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6,1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46,1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宁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