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4583号
原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环北路399号9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85345374U。
法定代表人:吴寿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杰,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行使处分权,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2545元,由原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