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1341号之一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68号。
负责人:肖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岳灵,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1079号9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吴寿珍。
被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区。
被告:唐春根,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区。
被告:吴寿珍,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区。
被告:***,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区。
被告:陈金芳,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区。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唐春根、吴寿珍、***、陈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唐春根、吴寿珍、***、陈金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047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袁翠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俞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