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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5执2581号
原告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静芳、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亚太特种焊条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85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44839.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采取了上网布控措施。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185执25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忠强
审 判 员  门淑芳
人民陪审员  徐珍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