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3287X。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市。
被执行人沈静芳,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市。
被执行人唐杰,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安市。
被执行人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村无门牌11,组织机构代码:67988507-8。
法定代表人沈静芳。
被执行人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环北路399号9号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785345374。
法定代表人唐杰。
被执行人临安通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市高坎村,组织机构代码:3301850000054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泰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26970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亚太特种焊条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玲珑镇高坎村,组织机构代码:143745835。
法定代表人沈静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静芳、**、唐杰、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临安通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亚太特种焊条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105民初68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沈静芳、**、唐杰、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临安通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亚太特种焊条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静芳、**、唐杰、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临安通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亚太特种焊条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支付申请执行人#dsr_sqzxr_q#借/货/经济赔偿款人民币××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静芳、**、唐杰、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杰马电子有限公司、临安通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亚太特种焊条厂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7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志民
审 判 员 夏 强
代理审判员 陈 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汪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