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907号之一
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72550171H,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仁和镇宁淮东线西侧桃园粮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永康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与江苏联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5元,减半收取2375.25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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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