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1909号
申请人:江苏联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五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中福上河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联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河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联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五河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五河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