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1909号之三
原告:江苏联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永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PCK0D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中福上河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MWLCJ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联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河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