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初64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黄当发,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溪头亭水库。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盘昇(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出口加工区办公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寺。
原告黄当发与被告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昇(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当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当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雯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