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当发、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初64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黄当发,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溪头亭水库。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盘昇(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出口加工区办公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寺。 原告黄当发与被告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昇(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当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当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雯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