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123执1275号
***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12864857.11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2)黔0123执1275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