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3执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新厝镇溪头亭水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扎佐镇珍珠河社区C区15栋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32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48433.58元及利息、保证金5600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934.00元、申请执行费74839.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于2022年04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00.00元,余款5857059.59元在2022年05月31日前全部付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人民法院(2022)黔0123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