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华盛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72民初205号 原告:***,男,193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原告:***,女,193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井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75976867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景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841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十字路乡合浦水库工程管理局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956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发 人民陪审员  **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零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