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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521民初466号 原告:***,女,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经常居住地:北海市。 原告:**,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原告:**,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原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原告:***,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 原告:***,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合浦县,经常住所地:北海市。 原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经常居住所地:北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原告***、**、**、**、***、***、***共同委托),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城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海城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合浦县***迎宾大道迎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34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